本會章程

台南市營養師公會章程

本會章程

100年07月03日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奉100年08月02日台南市社會局南市社行字第1000558784號函准備查。

109年07月18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章程,並奉109年08月14日台南市社會局南市社團字第1090987527號函准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本章程依營養師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2條:本會定名為『台南市營養師公會』(Tainan Dietitians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TNDA。

第3條:本會以研討營養專業學術,宣導營養教育,提昇營養服務品質,藉以促進國民健康,維護營養師權益,並謀營養師事業之發展為宗旨。

第4條:本會以台南市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南市。

第二章 任務

第5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提高營養服務品質之事項。

二、關於促進營養業務發展之事項。

三、關於增進營養專業學術之事項。

四、關於宣導營養教育之事項。

五、關於推行公共衛生、國民保健之事項。

六、關於辦理營養師繼續教育之事項。

七、關於擬定、修改、進行、維護營養制度、法定之事項。

八、關於辦理會員合法權益、就業輔導、親睦互助之事項。

九、關於拓展國內外各級營養及醫事人員團體間之合作與聯誼事項。

十、關於發行營養刊物之事項。

十一、關於辦理各界委託或諮詢之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6條:凡領有營養師證書且在本區域內執行營養師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但未執務者,可自由加入為會員。

第7條:申請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各項費用,始得為本會會員。

第8條:會員繳納常年會費者,方享有會員權益。

第9條:凡依營養師法之規定,不得充營養師或受撤銷營養師證書者,雖有前條之規定,仍不得為本會會員。

第10條:會員歇業,應撤銷執業執照,受撤銷營養師資格之處分者,應辦理退會。

第11條:會員變更執照處所或退會時,應繳清會費及繳回原會員證書。

第12條: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諸權利。

二、享有本會活動參與福利受益之權利。

三、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13條: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遵守本會之決議事項。

三、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決議交付之職務。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14條:會員有違反下列各類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依理、監事聯席會議之議決,依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如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處分,應將事實、證據呈報衛生主管機關核備。

一、依營養師法之規定,不得充營養師或撤銷營養師證書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二、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者。

三、將執業執照租予他人使用者。

四、未繳納該年度會費,經催繳二次仍不履行者。繳交年費應在該年度的3月底以前繳清, 仍未繳的會員在4月、5月開始催繳,催繳後仍然未繳會費則在6月時公會寄掛號信件通知除籍。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15條:本會設理事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就入會滿一年之會員中採『無記名連記法』選舉。理、監事選舉應於同一地點以集會方式辦理,如遇特殊事件,必要時得採用通訊選舉,相關細節依本會理監事通過選舉辦法行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理、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16條:選舉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以得票數多者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17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議,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18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四、處理會員之意見及建議。

五、議決會務人員之任免。

第19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綜理一切會務。

三、列席監事會議。

第20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21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

第22條: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代表監事會。

二、監察日常會務。

三、列席理事會議。

第23條: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上級團體會員代表由理監事會選派之。

第24條: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應解職,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請辭,經理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被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決議解職者。

六、無故連續二次未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25條: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置委員會或小組,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26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二人,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聘僱之,處理交辦之會務。解聘時亦同。

第27條: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決議得聘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理事相同。

 

第五章 會議

第28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但遇有特殊事故,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議決,或監事會函請,均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29條:理事會、監事會均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監事分別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如遇重大事件或特殊事件,得以視訊會議進行理事、監事或理監事聯席會議,並截取視訊出席名單畫面做為簽到依據。

第30 條:本會各種會議(含理監事視訊會議),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外,均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方得決議,票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但會員大會就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解職與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第31條: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任代理出席。

第32條:召開理事會議應邀請監事列席,召開監事會議應邀請理事長列席。

第六章 經費與會費

第33條:本會經費包括下列各項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基金及利息。

四、捐款。

五、其他收入。

第34條:本會入會費為新台幣壹仟元,於申請入會時繳納之,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 貳仟元,於該年一月底前乙次繳納(或由理監事會另定之)。

第35條:會員退會時,所經已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36條:本會之會計年度,每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37條:本會應於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具下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書連同員工待遇表,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 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下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特殊事故未能即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第38條: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連同收支餘絀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將工作報告、決算書、資產負債表、資產負債表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特殊事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第39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40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41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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